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回顾:田某于2014年7月31日入职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2500元。当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给田某缴纳五险。2015年9月8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通知田某被裁员,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田某在一份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上签字。田某要求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支付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9月8日三个月失业金2730元;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52个周六加班费16752元;支付2015年8月1日至9月8日工资3146元;支付2015年6月至8月工资900元。
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未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给田某的相关保险交到2015年10月。
经查明,田某系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14年7月31日入职,负责司机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六休一。其按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分配的订单,在沈阳市内跑运输,平均一天2单,没有订单时在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休息,完成订单即可下班。
2014年11月1日,田某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约定工资2200元/月。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9月8日,田某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处为空白,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予以签字。2015年9月9日起,田某不再上班。2015年10月20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对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因自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10月20日连续旷工41天,违反了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田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为2310元,其人事档案现仍在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
另查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向田某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解读:关于田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田某于2015年9月8日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从次日起不再继续上班,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也在部门负责人处予以签字,由此可知,双方已表明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而根据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以田某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的次日起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知晓田某自2015年9月9日开始不再继续上班的事实,故在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田某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情况下,仍以田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与事实相悖。田某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实际上均以自身的行为,在2015年9月8日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结合田某在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数额,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2310元。
关于田某主张失业金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义务。
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提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尽到及时、充分的告知义务,且未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此导致田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为田某已累计缴费满一年,故该公司应给付田某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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