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概要:
职工高某于2013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12月,高某到所在县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该公司在知道情况后于2014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高某终止劳动关系并结清账目。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去用人单位结账,用人单位要求申请人出具辞职报告未果,2015年1月8日,用人单位以申请人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材料。据此,高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76.78元,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200元,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工资5万元。查明的事实为:用人单位因申请人向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社会保险参保问题,触动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报复申请人,便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没有履行通知工会或所在地工会的法定的程序性义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均按正常出勤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2014年11月份工资构成表。用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
裁决要旨:
一、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高某劳动合同,无论是为何种理由,依法通知工会并证明理由的法定程序不可缺。据此认定职工高某符合享受赔偿金条件,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高某劳动合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用人单位也就符合赔偿高某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确认了加班事实和加班费计算基数,保护时效内加班工资。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习惯于行政命令,用行政手段管理职工队伍,职工向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就用莫须有的事实报复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确实存在违约事实,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通知工会并证明理由的法定程序。因申请人只主张了经济补偿金,故支持其经济补偿金。附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高某执行的是计件工资,用人单位没有设定相应的劳动定额,劳动者超时劳动应认定为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位仍以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明显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用人单位规定了应出勤天数,超出法定工作日的部分即为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加付100%加班工资。附法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一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范围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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