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蔡某以某酒店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查明:2015年7月蔡某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蔡某从事非全日制服务员工作。用人单位未为蔡某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蔡某提出辞职。庭审时,用人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申请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申请人每日实际出勤小时及根据出勤小时测算工资情况。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情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订立劳动合同方式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可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试用期约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五、工资支付时间不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本案中,虽然蔡某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约定从事非全日制服务员工作,但蔡某每天实际工作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用人单位无有效证据证实蔡某系根据出勤小时测算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蔡某日、周累计工作时间及计酬方式均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据此,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蔡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类型,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派。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实际管理和支配地位,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方面处于明显弱势,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从工作时间的长短、计酬方式等方面作为区分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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