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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岂能变非全日制?

2018-06-2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刘某于2012年9月1日到B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办公楼保洁,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也没有给刘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8月31日,刘某到该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已被辞退了,到财务科结账走人。刘某想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等待遇,在与公司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B公司认为他们有证据表明与刘某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刘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供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确认表》,里面写着:公司实行小时制用工制度,即该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日期为2009年9月1日。该确认表共有包括财务人员、副总经理等6人签名确认,其中包括刘某。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更不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B公司支付了刘某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评析本案中,尽管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刘某属非全日制用工,但由于刘某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由B公司保管,劳动者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经刘某申请仲裁委调取了B公司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表明:B公司安排刘某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属于全日制用工的范畴,且按月发放工资,经常加班,故应当认定刘某与B公司存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确认表》的签订,是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名义,达到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的行为。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据此,劳动仲裁委也查证B公司未按此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综上,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全部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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