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霍某原是驻马店某内衣厂的职工,后因内衣厂倒闭而下岗,年近40岁的她于2003年10月到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公司谋取一份工作,任会计。后霍某被安排到驻马店市新家园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驻马店市鼎信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霍某受属于同一家族企业的新家园房地产公司、鼎信物业管理公司双重管理,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霍某的工资由新家园房地产公司发放。2007年3月,霍某被调到新家园房地产公司综合部工作,并担任鼎信物业管理公司会计。2007年9月新家园房地产公司才开始为霍某缴纳养老金直至2008年3月份。后来霍某的工资由新家园房地产公司、鼎信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发放。2007年12月10月,新家园房地产公司让包括霍某在内的职工写《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2007年12月22日,新家园房地产公司才与霍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8年3月15日,新家园房地产公司的人事负责人突然电话通知霍某移交全部手续,让霍某在家等候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在办完移交手续后,霍某在家一直等候。一年零7个多月后,霍某终于无法忍耐,于2009年10月底来到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霍某上有年近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年幼的孩子,丈夫年近六旬且无固定工作,靠吃低保艰难度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马乾瑞承办该案件。在承办人员的争取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霍某走进诉讼之门。为防止新家园房地产公司和鼎信物业管理公司推卸责任,承办人员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时将二公司均列为被告,不致因为承担责任的被告主体一时难以确定而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弯路,随后到驿城区法院顺利立案。由于承办人员代理思路清晰,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基本上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7月15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新家园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霍某工资1.1万元、工资赔偿金24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失业保险金11616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霍某缴纳自2004年1月至2009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新家园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霍某接到上诉状后,再次来到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立案后,马乾瑞再次承办此案。结果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判决,驳回新家园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新家园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承办人员为霍某撰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帮其立案,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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