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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怎一个“惑”字了得?

2018-06-3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6年了,是改革开放以来,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但令人困惑的是:建立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到现在还很不完善,也是最不被重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何以要这么说呢?原因有六:一是没有机构和人员。同是社会保险,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一建立就有机构有编制,配备了专人管理,而失业保险,只是放在了就业服务机构内,既无机构更无编制。而就业服务机构本身的性质就让人没有安全感,尽管各级党政都十分重视就业工作,但对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却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机构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建立的,但其名称和性质却是五花八门:有称劳动服务公司的、有称就业服务局的、有称就业中心的,还有称就业服务所的,性质有自收自支的、有差额拨款的、有全额拨款的、有参公的,还有企业化管理的。随着统筹城乡就业制度的建立,就业服务工作范围不断拓展,任务日益艰巨,但编制却少,一个人要做几个人的事,别的社会保险有一个单位在做,而一个县级的失业保险工作,仅有一个人在做,有的甚至连一个专职人员都没有。二是征收与管理脱节。原来失业保险的征收管理发放都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都十分有限,而就业服务工作越来越繁重艰巨,这给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扩面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于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扩面就划归地税部门,这样一来,失业保险的征收与管理就脱节了,地税部门只管收,每年由上级有关部门给地税下达征收任务,地税部门只重视完成下达给他们的征收任务,既不重视扩面,也不用担心失业保险的参保率问题。然而每年绩效考评时,失业保险参保率却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指标,令劳动保障部门无可奈何。而且失业保险基金征收划归地税部门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想得到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都给了地税部门。由于征收和管理的脱节,使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缺失,加上失业保险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无法了解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的详细信息。在今年的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时就发现了这一问题,就业服务机构与地税部门的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无法共享。审计中提出了这个问题:业务数据不全导致无法提供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详细信息资料,就业服务机构只掌握已年审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情况,对未及时前来年审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情况无法获知,因此可能影响未及时年审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没有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也就是说,城镇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但除了国有企业、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和比较规范的其他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外,很多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及使用农民工多的其他非公经济组织都未参加失业保险,大部分劳动者失业后因就业时所在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尤其是农民工。从各地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看,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占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的比例不足50%。四是冒领现象难以禁止。在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许多已经成功实现再就业人员,有的每月收入数千元,有的已经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实现了再就业,有的甚至已经当了老板成了富裕阶层人士,仍然凭着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每月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反正只要在原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他们就凭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可以按参加失业保险每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都认为,只要我在某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我离开了这个单位后,不管是否再就业,我都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是失业保险基金未能发挥促进就业作用。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却没有很好地发挥。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县级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一定比例上解省、市调剂金,而在失业保险收支对抵有盈余时,上解省、市的调剂金几乎不需要调剂,省、市如何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加大力度促进再就业必须认真考虑。同时,对于留在县级的失业保险盈余部分,县级却没有权力处置和使用。六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不够。由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的二年内按月领取,而一般来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都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有了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金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实在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而年龄偏大、失业时间长的就业困难群体更需要失业保险金来保障时,却因为已经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而得不到生活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开发失业保险软件,如何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让所有用人单位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及个体劳动者都参加失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如何阻止已经实现了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冒领失业保险金,防止失业保险金的流失;如何发挥失业保险金在提升职工素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仍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和管理。为了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还是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给予核定县级公共就业机构失业保险专职人员编制2-3名,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失业保险基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有几大好处:一是便于管理。二是更能做到应保尽保,可以动员所有应参保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保。三是能做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实现信息化管理。四是更能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失业保险基金仍由地税部门征收,建议将失业保险参保率的绩效管理考评改到地税,这样才能促使地税部门加大失业保险的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尽快开发失业保险软件。要尽快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开发出失业保险征和软件,使失业保险早日实现信息化。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管是仍在地税部门,还是回归公共就业机构,都要让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信息完整地进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哪家企业或事业单位是否参保,是否按规定足额缴费;哪个职工从何时开始参保缴费,缴费多长时间等,都能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一目了然,这样既能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权益,又能督促未参保企业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实现应保尽保。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了,但人们对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就连许多企事业单位领导也不甚清楚,因此,失业保险覆盖面始终难以扩大,除了国有、集体和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能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外,大部分城镇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都未能参加失业保险,大部分职工下岗失业后,尤其是农民工失业后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更加具体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要求所有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执行起来很困难。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始终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部分企业主认为:我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帮助社会解决了就业问题已经算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失业保险企业不应该承担。甚至一些企业主认为,要求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其实,失业保险对于企业而言,负担并不重,每个职工按每月千元工资计算,每年企业只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240元,一个百人企业一年所要负担的失业保险费也就2万余元,任何一家企业都是承担得了的。一些地方领导把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因此,失业保险扩面在企业一直效果不佳。而一些事业单位则认为,事业单位一般还没有人员下岗失业,所以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认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就是吃亏了。正是因为人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模糊,所以失业保险扩面长期开展不起来。因此,加大失业保险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黑板报、宣传资料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失业保险制度,大造舆论和声势,让全社会都认识失业保险制度,了解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意义。要让大家了解凡是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任何地方,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实现所谓的优化环境、来吸引投资。目前,失业保险的征收是地税部门负责,地税部门要对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征收失业保险费,只要是进行了企业和事业登记,都必须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在每年企业、事业单位年检、年审时,要把企事业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予年检登记。四、认明身份,防止冒领,减少流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但如今只要是参加了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的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管其是否已经实现再就业,都一定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个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几百甚至上千人,而且失业人员不仅分布在县城街道的各个社区,有的还分布在各个乡镇,如果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每月逐一去核实失业人员的身份,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这就需要乡镇社区和用人单位等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共同把关。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乡镇、街道、社区应为失业人员出具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证明向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这样就可以防止再就业人员冒领,从而减少失业保险金的流失。也可以利用社区管理的方式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每月由社区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失业人员名单,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证》的作用,凡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都要办理《失业保险证》,作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每年由失业保险进行年检,凡是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就证明其已经实现再就业,就可以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可以避免一边在用人单位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一边却在前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应该组织他们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学得一技之长提供服务,从而为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对失业职工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服务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必须对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服务。目前,各地用人单位普遍出现招工难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当地企业的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推介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五、用好基金,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向失业人员敞开大门,企业增人,或新办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这必须形成一种约束和规范的机制。对于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企业,政府应该从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金以支持和鼓励。要通过失业保险金帮助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种好形式。对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凡是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个人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允许其一次性领取全部失业保险金,甚至可以根据自谋职业再就业的失业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以弥补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问题。利用失业保险金来支持、帮助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这是促进再就业的一项有效途径,必须从政策上加以保证。总之,失业保险金不仅要在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而且应该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保护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效益,使人们对失业保险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让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对象都能主动、积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六、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目前各地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凡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就不能办理了。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劳动者一般在首次失业时,年龄还不大,再就业也比较容易,何况,当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能享受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金,在短时间内保障基本生活是没问题的,这时,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该说是锦上添花。然而,当劳动者第二次、第三次失业时,或者失业时,年龄已经较大了,要实现再就业已经很难。此时,大部分都未再参加失业保险,即使有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也较短,所以就没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很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既难以实现再就业,又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导致生活难以保障。因此,认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由失业职工自己选择领取时间。当劳动者第一次下岗失业时,他们如果认为自己短时间内有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寻找再就业也容易,暂时不申领失业保险金,而等年龄较大再失业时领取,应该允许其这样选择。为了确保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对于年轻的劳动者失业后,应该规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般应为1年以内;而4050的大龄劳动者失业后,凡是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应限制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只要未再就业、生活困难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直至退休。这样才是为就业困难群体雪中送炭。这样才能保障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也更好地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参加失业保险的好处。七、建立个人帐户。为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也应该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如果参保职工直到退休也没有失业,可以将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如果参保职工参保缴费时间长,而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时间短,则根据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扣除部分个人帐户资金,退休时,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可以设计一个计算公式。如果参保职工在未享受失业保险金且未办理退休前亡故的,其失业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继承。建立个人帐户,有利于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对失业保险的意义理解更深,也可以激发应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也更能体现失业保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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