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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亮点材料

2018-07-0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突出亮点,整合就业和社保业务办公场所,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我局在深入党员干部队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的实践中争当先锋。整合就业和社保业务办公,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则成为创先争优活动的最大亮点。为更快更好的解决该局二层单位办公地点分散、办公设备陈旧且不齐全等一系列问题,更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2010年年8月至9月,我局充分利用上级相关部门拨付的80万元专项资金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保业务经办大厅进行了标准化装修。10月底,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所、医疗保险所、失业保险所已正式入驻大厅办公,一站式服务正式启动。办公环境的改善,带动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转变;硬件设施的建设,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再次兑现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方便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的承诺。一种前所未有的改观使该局提高队伍素质,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社保工作品牌形象,实现整体工作协调发展的目标在工作中得到了提升。严把公务员入口关,整合报考职位,集中优势精选人才。自2006年公务员队伍实施凡进必考政策以来,我局紧把公务员入口关,确保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今年1月,我区公务员招考泄题事件的发生促使我局对公务员招考工作慎之又慎。在4月开始的重考中,我局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谨慎组织了公安系统等43名公务员职位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上报、录用等工作。在审定职位的过程中,我局推陈出新,将12个乡镇公务员的招考职位整合为一个报考职位,这样将大量的报考者集中在一起进行竞争,这一做法不仅加大了报考者考中机率,更为我县乡镇录用公务员提供了更优秀的人才。事实也证明这一做法更充分地体现了竞争择优的原则。农民工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技能培训走到农民工家门口,受惠面持续扩大。我县12个乡镇离县城都较远,绝大多数农民居住分散,且平时还要顾及农活,将农民集中到县城进行技能培训既耽误了农民的农作时间,又让本身并不富裕的农民浪费了金钱。针对这些情况,我局经过调研,将原来等人来培训的模式转变为培训下乡,送课至家门口的模式。这一新型模式让我县农民既学到了技能,又节省了开支,更能学干两不误。2010年以来,通过送技下乡的方式,我局以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对农民工组织开展缝纫、电焊、厨师、电脑、驾驶等项目的技能培训,年内我县培训农民工4200余人,通过培训,农民工掌握了技能,提高了农民工素质,也提升了农民工转移就业层次,为他们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意见建议材料一、解决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和级别是决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而职务又决定公务员所处的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职务、级别越高、工资及其他待遇就高。反之亦然。职务设置又受到机构规格的限制。越往基层,职务级别越低、晋升空间越小、工资待遇越低。如县科局及乡镇,一般干部只有当了官,提了职,工资等各方面待遇才能上去。但由于其机构规格低,领导职数有限,只有少数干部能当上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对大多数基层干部来说,工作了一辈子,也许只能是个科员,职务上不去,级别就高不了,工资等各方面待遇都上不去。工作任务重、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低等方面的问题,使大多数的基层公务员深感晋升无望,前途暗淡无光,工作失去热情、缺乏动力,严重挫伤了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建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应多考虑基层公务员,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另外,实行规范性津贴补贴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升,但区域性差距更加明显:东西部差距大,省、市、县级差距大,如我区大部分县级规范性津贴补贴标准为人均12500元/年,而区、市级标准为人均30000元/年左右,县、乡基层公务员与区、市级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差距明显。目前,县、乡科员级公务员的月工资水平尚不足2000元,在物价水平高居不下的今天,其工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可谓捉襟见肘,因此建议实行规范性津贴补贴应综合考虑地区的平衡性,尽量缩小区域性工资差距,尽可能实现同工同酬。二、解决好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出生日期确认问题近年来,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查时常常碰到一些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职工在填写招工表,履历表时将实际的出生日期填小了几岁,有的甚至小十几岁,以后办理身份证时却按照实际出生日期办证,造成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项规定: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文件是部颁规范性文件,也是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查时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处理的政策依据,但职工难以接受,有经常到审批退休地方吵闹的,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走诉讼渠道的,但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总的劳动保障部门输的多,赢的少,在社会上影响了人保部门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项第1目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身份证法》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效力都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干部的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在办理退休时如何处理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可见,在干部的认定出生日期问题上,这个文件更具有人性化,且有户籍管理权限的公安部门联合发文,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日期确认的规定没有与公安部门联合发文,效力低。为了减少争议,便于操作,避免行政诉讼败诉,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出生日期确认问题,颁发一个高效力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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