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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7月1日开始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8-07-0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

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此同时,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免费更换成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旧证如何换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应于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新证发放机构在办理换发工作中,须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旧证证书编号信息要在换发的新证上记载,并收回旧证。在此期间,已换发新证的,应以新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新证的,可仍以旧证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旧证一律失效,不再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新证如何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证书,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由其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劳动者申领新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提供按规定填写好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各类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相关证书。相关办理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新证。

新证怎样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供、转让、涂改。证书记录已满的,到原发证机构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更换,原证收回。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后申请补发,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补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证件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保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证件返还给劳动者。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证件由本人保管。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劳动者,证件自动失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证件,应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的,终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持有证件的劳动者,在个人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到发放机构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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