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一份疑似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让员工和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好在事实胜于雄辩,根据笔迹鉴定,合同上的签名确实非员工本人所签。员工最终讨回了公道。要签新合同闹得不欢而散老林,今年50多岁,是嘉兴某公司员工,自1999年1月进该公司,工作已有10多个年头。今年1月,公司通知老林到劳资部门,并告知其合同期已满,要求与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老林纳闷,印象中,自己曾在2005年7月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的合同签订日期是7月,要到期也要等到7月,为何公司提出要签新合同?由于双方对用工条件、工资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合同签订一事最后担搁了下来。今年1月29日,老林离开公司,公司为他开具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让他失望离开公司后,老林越想越觉得委屈:2005年7月前的社会保险金,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由于公司2005年8月为他缴纳失业保险金时填错了姓名,以及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内容有涂改,影响了他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最终导致他失业金也没拿到老林聘请了律师,在今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返还扣发工资、失业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万多元。两个月后,老林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但他很失望,仲裁庭除支持补发工资891元和裁定公司赔偿其从1999年1月用工之日起的失业金损失4665元外,其他啥也没有。尤其令老林不服的是,公司提供了2008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他否认了那个签名的真实性后,裁决机关仍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是本人所签及和申请人工资单上的签名笔迹相似为由,认定那个名字就是老林所签。坚持做笔迹鉴定今年7月5日,不服气的老林诉至法院,这一次,除了要求支付仲裁庭已支持的两笔费用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1999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等。审理中,公司一方提供了3份劳动合同,签字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2006年6月、2008年1月,乍一看,连老林的律师都觉得是老林的笔迹,但老林却对合同上的签名矢口否认,坚持要做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费是按份收取的,每一份签名鉴定都要交纳2500元,这对老林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何况,他还要承担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风险。但老林不罢休,执意要对2008年的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正如老林坚持的那样,鉴定结论还了他清白:合同上的签名非他所签。获赔双倍工资正是由于签名的真实性搞清楚了,法院认为老林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一共11个月合计13000元的双倍工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为公司未与老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与老林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还应支付老林一笔经济补偿金13000元。经法官做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林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双倍工资及承担鉴定费合计32000元的调解方案。双方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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