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6月13日,杨红今天从青岛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10月1日起参保城镇居民可享医疗保险待遇。该项制度的出台实施,将使青岛市城镇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部分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无业人员等五类人群,约85万人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将进一步有效缓解职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据介绍,青岛市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外地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覆盖面广。这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七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少年儿童、大学生、重度残疾人员、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等五类,一次纳入约85万人。五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逐步参照实施。纳入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也意味着青岛市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框架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财政补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原则是: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城镇居民主要由财政给予补助。为减轻居民负担,结合青岛市的财政状况,青岛市规定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和老年居民等主要由财政补助;对少年儿童、大学生财政补助水平超过50%。财政补助总金额达到7420万元,占总筹资60%。保障水平高。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体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并坚持保大顾小的原则,虽然不建个人账户,但城镇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门诊医疗费在社区就医可报销30%,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总体上与原独生子女医疗待遇持平,另外将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上述待遇设计虽然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但与全国同类城市同类人群相比保障水平较高。与社区医疗紧密结合。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继续从政策上吸引居民到社区就医,即通过机制调整、利益引导,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建立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和社区首诊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社区与医院双向转诊,发展健康保健等等。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大力支持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精神,有利于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城镇居民看病就医负担,缓解当前较为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为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积累经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一、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七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少年儿童。指中等以下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二是大学生。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就业的居民。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二、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本次筹资水平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国务院试点方案要求、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个人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同类城市的筹资水平。五类人员的具体筹资标准: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2、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3、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4.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5.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优抚对象或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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