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这一年来,我们不仅在“观众席”,而且直接上“舞台”,经历了一个完整“剧目”的全过程。这比任何“纸上得来”的东西更真切和深刻地给了我们“农业与农村发展”教学研究的鲜活素材。百感交集之际,向剧目中所有参与方表示由衷的感谢。我由衷地相信,像我们一样,其他各方都会因这一年多的参与而有所教益,我们的社会也将因此有所进步。代理三位农民工讨薪一年:见识艰难,见证进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世界银行发展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程漱兰2006年1月12日一300元罚款激出的11万元劳动官司我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水暖维修工刘祥林,2004年12月16日一早到办公室上缴头天财务下班后的水暖维修收款,被指未戴胸卡,下午得知已被宣布罚款300元。而刘上月实际工资仅710元。北京市2004年7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545元。刘祥林恳求初犯不罚或少罚未果。第二天即与同在小区担任电梯工的妻子和外甥女前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索得《劳动者维权手册》,对该公司从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上任何社会保险,自己受雇公司7年来每天超时加班,没有任何节假日休息日,没有任何加班工资,还被随意克扣;妻子和外甥女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没有任何加班工资等不法侵害,决心讨要公道,开始了一年后二审终审判决公司给付刘祥林3人11万余元的劳动官司。在以“保住工作”等劝说刘祥林未果后,出自对“农民/农民工”的专业关注,我让我的博士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用EXCEL表格逐日逐项计算出了受雇于公司期间每人应得补偿,至争议发生的2004年12月,3人共受雇135个月,22个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时相当于标准工时的120%,加上各项保险,应得补偿共20余万元。清单由刘祥林交给了公司。二劳资双方缺乏互信无法“私了”上级公司得知刘祥林“告状”,索要7年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偿后,约谈希望私了。公司承认罚款300元没有依据;其他的,许诺以发奖金、孩子大了安排上小学、借款、休假等方式补偿。刘祥林不相信这些许诺,担心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公司就不会认账。公司则担心给予规范的加班补偿反倒成为刘祥林日后追偿的依据。2005年1月8日,上级公司明确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并声称不怕告状:“打官司,论财力、时间、精力,你‘靠’不起”;刘祥林表示:“就是要饭也要讨个公道”。19日,刘祥林等三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并被受理,离“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04年12月16日33天。三请不起律师代理,1000元请了个“法律工作者”当刘祥林决心“讨公道”,我通过熟人,让刘祥林向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的律师咨询。律师断言:“不用打,你们肯定输。最多补两个月的。”原本嗫嚅着想请律师代理的刘祥林,畏缩地从中关村富丽堂皇的律师楼退了出来——中国城里收入最低的农民工,怎么可能“雇请”中国收入最高之列的律师,来为他们讨要最微薄的工资补偿?除非司法援助,“体制内”的法律服务,哪怕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的法律服务,也只有强势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农民工,能够享受——后来资方所请代理证明了这一点。刘祥林在区法院附近的小门脸,终于找到了与他们支付能力相匹配的“法律工作者”,与某“法律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协议,预付1000元,代理至一审,最后按仲裁书或判决书偿付金额的10%~20%给付。我则作为证人,提交了他们劳动时间的证词。四公司数度报警仍轰不走“讨公道”员工,员工跟进报警反得以进入工作场所刘祥林递交仲裁申请后,公司将刘祥林日常工作的维修值班室换了锁并阻止刘祥林随其他维修人员进门:“你既然与公司打官司就不能让你再上班了。”公司数度报警110,向警察指称刘祥林“不是员工”,“扰乱秩序”,要警察将刘祥林轰走,并让保安清走刘祥林家庭物件。刘祥林向110警察出示胸卡,说明系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警察即向公司和刘祥林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告诉刘祥林:“你遇到问题也可以报警的呀。”主要成分是高校教职员工的小区业主们也出来要求公司:“党中央一再号召建立和谐社会,北京首善之区更要以人为本,国有企业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要一次次报警把小区搞得很紧张。”此前,我们这个1000户居民的小区,有139户业主签字为他证明了工作时间,在“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的评价栏内,除一个“良好”外,全部为“好”、“优”、“很好”、“非常好”。第二天,当公司又一次不让刘祥林进维修班的门,刘祥林就同样报警110。在警察压力下,公司不得不取来钥匙开门。此后公司虽每天开门让刘祥林进入工作场所,但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公司也不给办理辞退手续:“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没有必要给你解除合同”,以逃避辞退补偿责任。五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仲裁员为资方代理;区劳动仲裁开庭将劳方证人和旁听者拒之门外,裁决公司向刘祥林补发11月和12月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437.50元;扣除被裁决承担300元仲裁费的一半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刘祥林历时5月,亏空45.83元至90天的仲裁裁决法定最后期限的4月18日,刘祥林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科质询为何超时限裁决;在刘祥林强烈坚持下,才得到了5月11号开庭的通知书。5月11日开庭,仲裁庭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我们前往作证的和旁听的博士生硕士生进入;然而,最后裁决书上写的却是“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同样令人惊讶的是,公司方面请的代理人竟然是“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副主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直属单位”栏下“中国劳动保障报社”网站的“法律服务—专家在线”内,以“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身份介绍了该代理人。他还是资方一审的代理人。在庭上,他不仅否定劳方出示的真实证据,甚至否认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我想提出一点,对方当事人都是农民、农民工,根据北京市规定,农民工是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因此,提出我单位支付失业保险也没有法律依据”,以此否定劳工的合法权益。该网站的以下文字消除了我们的不解:“中心简介”开宗明义:“法律事务中心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设立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预防和处理劳资关系危机,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主要职责。法律事务中心拥有众多国内一流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专家,能够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的支持服务。”“中心特点”被概括为:“中心拥有强大的专家团、律师团、新闻团,众多知名劳动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专家以最新的政策、丰富的经验、实用的技巧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中心同时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司法机构和新闻媒体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遍布全国、及时有效的企业维权网络,能够最大限度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维护权益。”“资深专业团队”被概括为:“众多专家携手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笼罩下,在庭上,身为市劳动仲裁员的资方代理否认了劳方的全部要求;主持裁决的区仲裁员拒绝了劳方的证人和旁听者进入;裁决书不采信劳方出示的反映加班时间的原始证据,也不接受包括我在内的居民证词,反而采信了公司编造、后来一审不予采信的“考勤记录”,甚至书记员比仲裁员更多地打断劳方在庭上的质证;虽然否决了公司的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即加班工资的主张并认定公司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却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指2004年10月前拖欠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公司只需给付发生争议的12月和前一个月的补偿。这样,刘祥林等3人耗时5个月,获偿3055.95元;支付法律工作者代理费1000元,承担一半即450元仲裁费后,实际得到1605.95元,人均535.32元,人月均107.06元;按实际受雇135个月摊,月均获偿11.93元,稍高于一个麦当劳鸡腿汉堡的价格。其中遭公司伪造考勤记录、否认加班工时的刘祥林,反而倒亏45.83元。公司的“打官司,论财力、时间、精力,你‘靠’不起”的警告,律师楼律师的“不用打,你们肯定输。最多补两个月的”的预言,均被完全证实。六“你们能够打赢官司,母猪也能上树”PK“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再‘体制外’维权不迟”5月11日仲裁结束,气得脸发黄的刘祥林和妻子在门口大骂仲裁不公。彻底失望的刘祥林第二天要求尽快结案,好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厅工作人员傲慢地回复:“温总理也管不着”,用“我是吃人肉长大的”来回复“你是吃粮食长大的吗”的质问,并以报警110相威胁;仲裁员再次声称:“人民大学教授委托博士生作证旁听没必要”,让不让他们进来“由仲裁员决定”,“做错了怎么着,你去投诉”,“改不了啦”……万般无奈的刘祥林13日到市劳动仲裁委投诉,受到很好接待;到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被受理。区监察大队17日向刘主动调查询问,并要求公司为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上保险。5月18日公司用一封特快专递分别致函刘祥林3人: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自2005年1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倒签日期1月7日;限5月31日搬出宿舍并补交1月至5月房租水电,逾期不办理退房,“我公司将视为你自动放弃宿舍内私有财物,并将对静淑苑小区7号楼地下室宿舍进行清理,同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讨你所欠费用”,落款5月18日。为避免“最后时限”发生冲突,20日收到邮件后刘祥林向市和区劳动监察大队请求举报保护。被告知:“除了法院,任何人没有权利清你家,当你财产生命受到侵害可正当防卫但不能过当,应及时报警。”这与近年不时上演的农民工“激愤维权”案,有部分相同的情节:遭受侵害是长期的屈辱的,合法维权过程是漫长的屈辱的,维权不成反被驱赶,却是没有宽限的……成为压垮劳动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差异在于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110警察,以及后来的区一审市二审法官对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新发展观”的理解和认同。公司的“最后通牒”最后不了了之。周围早有人断言刘祥林等3人要是打赢官司,“母猪也能上树”;刘祥林自己也开始怀疑合法维权走不通。我们坚持让他们走完“体制内”所有程序。我们要观察,法律能不能和如何从纸上落到实处。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刘祥林3人两年工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基本生活费及拖欠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5863.79元——原本留作“厕纸”的维修单成了关键证据之一5月19日刘祥林三人收到裁决书,5月25日即到区法院起诉,法院28日立案受理。8月5日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两天,我见刘祥林聘请的代理人最终只拿出一页纸的预案,只得接受刘祥林3人委托直接上法庭担任代理人。我与我的学生们通宵达旦,针对对方证据和裁决错误,依据刘祥林保留和搜集的劳动时间等原始证据,透彻研究“诉讼时效”等法律依据,准备了无可辩驳的代理词。其中,刘祥林保留的盖有公司现金收讫章,有编号,载有修理工姓名和修理时间的零修服务单,成为劳动时间的关键证据之一,公司出示的考勤表上,刘祥林周日和周一均休息,而刘祥林保留的修理日期是周日和周一的服务单比比皆是。这些服务单,原本是刘祥林留作厕纸用的——低微的工资要承担“劳动者家庭再生产费用”的“消费模式”!公司出示的该考勤表上责任人的签字,与公司否认、裁决不予采信的劳方证据——证明他每天上班,且每隔一天夜班维修的3份《维修班值班管理规定》上责任人的签字完全一样。法院8月29日发出并送达判决书,采信了劳方提出的超时加班、未得报偿等证据,指公司异议“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成立;劳方2004年10月前加班补偿的请求“虽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诉”,但考虑到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工资”,故“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酌情予以判定”;劳方就仲裁后遭辞退增加补偿请求,“因与双方讼争的劳动争议相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合并审理。判决:撤销公司与刘祥林3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自2005年5月20日起解除3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补发刘祥林3人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7245.65元,补发2005年1月至5月基本生活费及拖欠基本生活费的经济补偿金7153.1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6500元及代通知金1815元;总计115713.79元;驳回刘祥林等2002年12月以前的加班等补偿请求;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争议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检举、控告,本案不予处理;公司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150元。八戏剧性的讨薪者“被讨薪”风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坚持原有主张,案件进入二审。刘祥林聘请的法律工作者要求刘祥林立即支付代理费1万元。刘祥林更着急地催促二审。10月24日刘祥林携一审判决书、二审上诉书和答辩书底稿等材料到中院立案庭查询,被告知没有收到案卷,没有立案。中院询问区法院后告知,皆因公司迟迟不来取劳方答辩书。刘祥林言辞激烈质问:如果永远不取是否永远拖着。法警先作势要拘禁他,继而将他带入内由庭长接待。庭长看过材料后即向立案庭作书面指示,承诺收到区法院案卷按特别程序尽快处理。11月1日下午,小区保安告知刘祥林妻子:刚才有一女六男说是区法院的正找你们,让你们赶快还给律师1万元钱。刘祥林手机也接到了自称区法院的手机电话:“3天内一定将欠律师的1万元还上”。稍后刘祥林又接到该手机电话:“一天内不把1万元钱给律师就灭了你老婆。”刘祥林和妻子先后报警,110民警当即出警到小区,因这些人已经离开暂未追究。事后众保安告诉刘祥林:五六个男人黑西服黑皮衣全是光头,“像黑社会要账的”,还说“把你这里砸了”,根本不像法院的。九二审法院公开审理并维持原判接获市中院二审通知,11月9日我和具体计算刘祥林3人补偿的博士生崔卫杰作为劳方代理人到庭,我的其他博士生硕士生只要没有课的也都准备旁听——我们都将这一送上门来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当作“胡温农业新政”成效的最好观察机会。不料旁听未被允许,说是“询问”而不开庭,且就此终审;同时,手提电脑也不允许带入,而我们准备的资料全部在手提电脑里。我要求进行允许旁听的公开审理,在审判长指导下,当场填写了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并获准。12月14日二审开庭审理。我们获得了增援: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晓永出具了代理意见书,他的两位学生宋宽和刘佳,与我和崔卫杰一起到庭为刘祥林3人代理;同时,除了我们自己的学生们外,还有地位更加“中立”的其他单位的人士前来旁听。此前一审时,我们已经获得了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学生刘福毅的指导帮助,由于他的指点,刘祥林3人得以获知被无理辞退可以要求的所有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公司为二审准备了一大箱材料。审判长以“不是新证据”、且劳方不同意质证为由,不予安排质证。我们出具了一审时尚未发生、原在资方控制下一审后被劳方取得的新证据各一份,以证明2002年12月以前刘祥林的劳动时间,法庭进行了质证。我们着力说明了“诉讼时效”不一定等于“追溯期间”。当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连续的、不间断的、正在持续中的,如本案中,刘祥林自1997年受雇公司7年间,每天、每周、每月、每年均被安排长时间超时加班、没有一天休息日、没有加班工资,且从未有过任何社会保险,公司的这种连续的、不间断的、正在持续中的侵权行为,应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仲裁或诉讼时效,对受损相对人的补偿,应自连续侵权行为起始时起算。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无论按劳动法的2个月,还是按一般民法的2年内告诉,就取得了诉权。在本案中实际也取得了诉权。取得诉权后,对连续的、不间断的、持续至争议发生之日的侵权行为追偿至何日,与2个月或2年的时效均没有关系。这种对于时效的理解,对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一般中文水平和起码法理精神的人都不会感到困难。我国已经和正待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涉及“连续侵权行为”的,无不如此规范。图示:从公法角度确保《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法规不仅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本案涉及的“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也同属该法规范的对象。所以,如同一直没有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这种“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追溯既往,完全不限于两年,更不限于60天一样;一直安排雇员超时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同样应该为这种“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追溯既往,直至该连续违法行为的起始。二审劳方代理人张晓永驳斥了一审资方代理人引用的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如果需要明确《劳动法》第82条“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含义,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因此,劳动部《执行劳动法意见》第85条擅自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显然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可惜,恰恰是这一不当的解释长期成为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刘祥林7年的辛劳、7年的加班,仅仅换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法律何容?!情理何容?!一审法院实际上虽然部分纠正了不当裁决,但是并未完全否定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根据,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错误。12月22日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以“超过法定时效”,否决了劳方2002年12月前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求;以“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否决了资方的上诉。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平摊。十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受理,期待最终结果12月29日,终审判决生效后7天给付期最后一天,刘祥林到法院询问公司是否给付。30日到公司索要遭到拒绝。31日到一审法院,在法院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并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1月11日区法院执行法官主动询问了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准备前往“啃硬骨头”……300元罚款引发的劳动官司历时1年1个月了,刘祥林已经颇有经验,也因此沉稳了许多。他有这样的心理准备:6个月执结?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再延长?直至最后。欣慰的是,按目前情况,他可以不必使用“体制外”手段维权了。但是,这一“体制内”的结果来之不易。从2004年底到2006年初,刘祥林整整一年耗在这个官司上。期间,被报警3次,报警3次;到北京市4个职能部门投诉7次,到区2个职能部门投诉7次,受到拘禁警告3次,受到片警谈心关照6次,小区居委会谈心3次;经历了近1个月的协商,4个月的仲裁,3个月的一审,4个月的二审,尚不知要多少时间的强制执行;交付仲裁受理费450元,垫付一审受理费150元,预付律师费1000元;同时,这位初中生学会了录音保存证据;学会了操作电脑:学会了在电脑上写投诉信——只是慢点,有点错别字;学会了上网搜索法律法规文件,了解职能部门职责和地址,学会了网上发送投诉信;学会了将录音刻成光盘;甚至因此学会了修理废弃的电脑——除了捡拾居民废弃的电脑,他没有其他办法拥有电脑。有人将“农民工维权维成了专家”,与“炒股炒成了股东”、“二奶包成了老婆”等同列为奇观;这里,还有一个“水暖工讨薪讨成了电脑维修工”!他更熟知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热衷于看电视新闻收听法制广播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的最新文件规定。虽然,正式文件和材料是我们准备的,但是,所有的内容他自己都是清楚的,我们时不时根据他的意见核实法律和事实。在我们的坚持下,他一个“七尺男子”,搁置了各种“讨薪秀”或“讨薪实”打算,带着学龄前的女儿,骑着破旧自行车,饿了吃两元一碗的面条,渴了买七毛五分一瓶的水,不懈地奔走于“体制内”层层叠叠的机构,被呵斥、被拒绝、被推搡、被威吓,也被同情、被关注、被关怀、被接纳。到第9个月一审判决他才看到曙光,到第13个月拿到终审判决他说:“我们国家看来还行啊”,也因此沉重: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要如此千辛万苦才得到;他庆幸遇到了我们,也因此沮丧:“还不能算真正的进步,一般农民工还是很难维权”;他憧憬这样的理想境界:所有用工单位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有违法行为国家主动追究而不坐等劳工奔走呼号……;他觉得如公司这样的一级资质国有企业完全不必像个体私营老板那样苛待劳工,他说“我们从来不眼红别人挣钱多,我们只要拿到自己应有的一份”。一年来,从事农业与农村发展教学研究的我和我的学生们,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我们的同行们,北京三所高校两大类专业的从博导到本科生的十多名师生,义务参与了为刘祥林3个农民工讨要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活动,所有发生的费用都由我们所在团队承担。我们收获颇丰,感悟良多。感悟一:没有具体明确严密的配套法律法规,劳动法无法落实1995年开始施行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没有后来越来越具体明晰的配套法律法规,可以说,没有一项能够落实。例如,如果没有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同样为劳动法所覆盖;如果仅仅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在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一线工人主体的今天,几乎没有一个违法用人单位会受到制裁——如本案那样,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是普遍现象。又如,如果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我们就不能用让公司出示全部电梯工银行发放工资记录,来推算全小区4座塔楼的电梯从6点到24点运行、夜班呼叫运行,按国家标准工作时间最低的电梯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的差额,从而证明每个电梯工的加班时间。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和同时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极大降低了劳工维权的门坎和负担。再如,如果没有该司法解释第15条,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例举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那么,所有被用人单位蓄意赶走的劳工,如本案遭到公司报警驱赶的农民工,就没有一个可以得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该司法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20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那么,任何违法用人单位都可以“严重违反劳动记律”,如本案公司,轻而易举制造适用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补偿的理由。一审法院正是因此撤销了公司与刘祥林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判决公司给予辞退的各项补偿。当然,要全部落实,尚有不少环节需要明确。例如,我们有必要知道,10余年间,全国有多少索要加班工资的劳工,最终获得过劳动法第91条及配套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这一个条文发挥过哪怕一次作用没有。感悟二:没有忠实于劳动法和忠实于劳工的劳动部门,任何法律条文都可以面目全非在本案中,区劳动仲裁庭表现恶劣,而市劳动仲裁机构缺乏约束手段和意愿。劳动仲裁机构的这种表现,与现实中强制性的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一裁二审”做法直接有关,也与现行制度对劳动仲裁职能人员远没有如对政府公务员、法院法官和公安干警那样的纪律约束有关。按照设置劳动仲裁的原旨:将大量日常劳动争议用成本更低程序更简易更快捷的仲裁化解,以更好保护劳工权益和降低社会诉讼负担,劳动仲裁理应比法院审判对劳动者更有利才有存在的必要。而在本案的一裁二审中——惟一的违反法律规定超时限审理的是仲裁;惟一的违反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仲裁63号;仅二审“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见《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惟一的采信公司伪证的是仲裁;惟一的“既坐台上、又坐台下”的是仲裁:区劳动仲裁员主持仲裁,市劳动仲裁员充当资方代理——让我们想象市中院高院的法官充当区法官审理案件的强势方代理人是什么样的场景?!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建设“和谐社会”大气候中,惟一的肆无忌惮对劳工扬言:“温总理也管不着”,“做错了怎么着,你去投诉”,“改不了啦”的;甚至在“法律专家”的光环下,言之凿凿地告诉众人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不能有失业保险的,也是仲裁职能人员。资方代理人所在劳动部直属主流媒体网站的“拉客”宣传,再清楚不过地暴露了他们仰赖于资方豢养的生财之道。通过他们,劳动争议中与劳工相对的企业,终于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司法机构和新闻媒体”紧密连接起来,这张利益纽带织成的“遍布全国、及时有效的企业维权网络”,让所有胆敢索要最低微劳动报酬的劳工望而生畏;现代公民社会本来可以相互制衡的三大空间: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面对劳工,却大一统成了“官商法学研”五位一体的怪胎,只差他们平时经常“报警”呼来的公安没有写上,金钱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话语权力似乎都在他们手中。如此的无耻,如此公开的无耻!若不追究他们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的责任,还有什么劳动法律不是儿戏!!!确实,在迄今为止所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惟一的将劳动法82条作最不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的,是劳动部——那位北京市劳动仲裁员,正是坚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来剥夺劳工行使讨薪的权利;区仲裁庭也正是依据这个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让讨薪农民工得不偿失。这个臭名昭著的文件,本来,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就已经明确:这种非法律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剥夺劳工诉权,尤其是,当60天诉讼时效被等同于连续违法行为的追溯时间,以至于律师楼大律师不假思索地拒绝劳工:“别打了,最多补两个月”。如此违背劳动法宗旨、违背常理、违背起码的中文语法而通行无阻直至今日,还有什么比这个更可笑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方权力机关,均围绕劳动法的落实,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原则,越来越多地制定和修订了更加明确严密的法律法规;惟最应该做这个工作的劳动部门,10余年岿然不动,以至于这些年一线劳工的相对境况“每况愈下”,以至于引发“民工荒”,引发大众消费不足宏观经济失调的疑虑,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前景的隐忧。难道不应该对劳动部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文件提起公益性诉讼?责任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晃悠在公众媒体疾呼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劳动部部长们难道都不知道这个情况吗?他们一定会说,劳动保障部门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嘛。错!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规定,工会干部不能代表资方与劳工对簿公堂呢?与工会一样,现代社会劳动部门之存在必要,完全是因为相对于资方的劳工的地位过于脆弱,双方力量已经严重偏倚,以至于没有公权力的支撑,很难形成现代社会各方势均力敌相互制衡的健康治理格局。也就是说,维护劳工的权益,对社会具有“外部效应”;在这种场合,忠实于劳工,也就是忠实于劳动法律,忠实于劳动部门职守,忠实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也因此,劳动法律介于典型的民法私法与典型的刑法公法之间,以至于需要“劳动监察”,允许“举证责任倒置”,劳资双方之间的契约无论有无,无论多么含糊,均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让资方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等等。没有谁要劳动部门在劳动争议场合用损害劳方的权益来维护资方的“合法权益”。资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是要维护的,但一般不因劳方而受损。我们社会制度中自有机构和法律承担这个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至于说到我们国家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如此维护劳工权益会影响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际竞争力”,更不值一驳:供过于求的单单是一线劳工吗?白领职工、管理人员难道不供过于求吗?大街上固然有多多的劳工在寻求工作,大学里难道没有多多的高素质毕业生愿意接受比许多知识老化的公司白领、管理人员还低很多的工资得到职位吗?裁掉一个高管冗员能够给多少劳工补上最低工资缺口、补上加班工资?在本案进行前和进行中,公司已经逐渐改变着错误的用工做法。以电梯工为例,2003年9月前电梯工没有任何休息天,平均每天工作9小时;2003年10月起每9天休息1天,2004年6月起,每5天休息1天;而自2005年下半年,已经是每3天休息1天,基本符合标准工作时间了。全小区4栋塔楼的电梯工,也相应地从9人增加到了14人,增加用工56%——劳动法的落实,有助于我国充裕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国际公认的是,中国的蓝领与白领的工资差别巨大。真正讲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话,真正让劳动力市场更充分运行的话,这个差距是缩小的趋势。也就是说,与市场均衡价格相比,不是一线劳工,而是白领、管理人员的工资过高,真正应该紧缩人员和工资的是他们自己。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也就是说,苛待劳工,不仅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也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既不公平更无效率。建议每个地方的权力机构组织对受理费6倍于司法审判的劳动仲裁结果,与司法审判结果进行统计比较。起码在皇城根下,我有理由推测,对于劳动者,司法审判结果好于劳动仲裁结果,是具有统计规律性的现象。当阻碍劳工维权、落实劳动法的障碍来自劳动部门本身,那么社会有什么理由让它继续存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高执政能力的努力初见成效。本案中,真正体制内的政府、法院和公安,所受到的纪律约束清晰可见。而仲裁,既然“温总理也管不着”,那就让温总理别管他们了,让劳动仲裁回复到现代社会本来它应有的地位,不要让它垄断劳动争议的第一关口,不要因它增加社会的诉讼负担,不要容它败坏劳动部门的声誉,更不要任它利用公权谋求私利,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就让那些“法律专家”们名至实归地在资方一边讨生活吧,只要不冒充“主流社会”来主持公道、来“拉偏架”就行;就让那些“吃人肉长大”的工作人员凭自己的能力吃哪怕豹子肉吧,只要不凭借“衙门”的威势就行。现代社会中,面向广大农民和劳工的简易仲裁是很普遍的,只是从来不是强制性的司法前置程序。仲裁体现的,是社会公理:在劳资纠纷场合,自然更偏向弱小的劳工。它以“常人之见”快捷作出评判。它的简易,让劳工几乎没有成本。仲裁员通常不是职业的,它更多地是一种荣誉,人们并不靠它吃饭,也因此,它公道。它的公道,会让企业计算成本收益后,对克扣劳工工资这种“短斤缺两”的“小贩”伎俩不屑一顾;它的“及时”的公道,最终会让它成为一个摆设——断绝了所有损劳工自肥的企业的念头,官司将显著的稀少。但是,它必须存在,它要保持着公道的威慑力。仅仅这样,劳动仲裁才有存在的必要。这样,仅仅当真正的大冲突,才会求助于司法判决。当然,已经有不少的声音,建议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由于劳动争议的相对简单,这种法庭能够因专业化而标准化、简易化、平民化:在劳动关系的每个环节,可以穷尽每一种可能的侵权行为及其借口,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标准化的程序,提供双向交流的平台,进行标准化的偿付计算,拟就标准化的维权诉状,让劳动争议获得可预期的公正结果。在一般劳工最困难的证据环节,同样可以事先制定制度和设置程序,让证据自动生成,为劳工和监察部门自动获得和保留,而不必打官司后再搜集。本案中,由于2000年底公司即对农民工实行了银行卡计发工资,也因此,在没有合同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加班工资计算的正常工作日工资基数的认定双方都没有费大口舌。随着《劳动合同规定》和《工资支付规定》的完善,本案纠缠的加班时间、工作年限、劳动纪律、扣除项目、社保交费和受益、辞退手续和补偿,等等,都将有据可查。劳动检察机构理应列出标准化的劳动合同和标准化的劳动监察清单,自行公示于劳工,也可以借助媒体网络等现代工具向全社会公示,并据此日常监督企业,让劳资双方信息对称。当发生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环节,同样可以设置标准化的程序,就像大学录取电脑自动投档一样,自动走完全过程,降低劳工维权门坎、时间和成本,让公开透明始终伴随公平公正。这里的关键是:要将劳工维权视作见义勇为的公益性举动,而不是“民不告官不究”、“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纠纷。维护劳工权益,向劳工提供维权便利,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份内职责。感悟三:农民工打劳动官司,除非法律援助,要“止损”只能自行维权。套用坊间“千万不要相信××人!”句式,本案进入执行,我也有一句“千万不要……”与农民工朋友们分享。这既是事实,也符合逻辑:有律师资格证的正规律师,甚至按说话小时计费,受雇者单位时间劳动报酬百十倍于雇用他的农民工,怎么可能?在劳动官司场合,他们只能是资方代理,除非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如果我早知道这一点,早早放弃幻想,我决不麻烦我的熟人求助于律师楼的专业劳动律师,早就自行代理了。没有律师证的,鱼龙混杂。以农民工的支付能力雇用的,可想而知。如果我早知道这一点,早早放弃幻想,我决不让刘祥林他们花钱买威胁,也早就自行代理了。这两种情况下,本来已经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损失将没有止境。就像赌钱:已经投进去的钱,没有见效只能再投进去,否则前面的血本无归;万一投进再多的钱也败诉了,激起事端就非常可以想见了。问题是:如果没有我们这个“偶然因素”,刘祥林他们能不能维权成功?我想,没有任何人比农民工自己更上心为自己维权。主观方面,任何完成义务教育的农民工,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注意保留证据和学习法律法规依据,在走程序的每一步,在仲裁庭上和法庭上,一定要坚持勇敢地说出所有的话,并且要求记录在案供追究;客观环境方面,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新发展观指导下的我们的社会,起码在北京,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约束和现代大都市公民意识熏陶的政府公务员、法院法官和公安干警,具有判断是非的良知,“中央精神走不出中南海”的极端情况是可以避免的。这就像炒股“止损”:当无以承受不法侵害,自行奋起求助于体制内部门讨要权益,那就不管怎样,决不会比原来的情况更糟糕。即使区仲裁,还不是判了两个月的补偿3000余元吗。当维权结果有预期时,劳工就不需要惶惶然四处奔走呼号,而可以从容不迫地边工作边争议,来减少损失。当然,当劳动仲裁改为自选,仲裁员要为他们不合法的做法和不合理的结果承担个人责任的话,他们将受到来自劳工和社会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压力,收敛自己的张狂行径;当然,当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司法诉讼专业化、标准化、简易化和平民化,普通农民工都能够像操作“傻瓜”相机,以极低的成本自行参与司法实践,就像欧美国家的农民那样,我们这个案例就真正具有普遍性意义了。需要低成本维护的,还有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本案中,一裁二审均未予受理,刘祥林等被要求径往社保部门办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问题是,正是有争议才诉诸司法的;而劳动监察部门也坐等司法判决结果。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受理刘祥林社保求助并立案。公司认可了有银行工资发放记录时段的劳动关系,但尚未确认此前至北京市农民工社保起算点和争议发生后公司不让上班至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这两段时间。此外,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当实得工资本来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缴纳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由公司缴纳。对这一点,没有外界强制,也是不容易达成共识的。法院不受理的缘由是社保争议不属于民法范畴,而属于行政管理事务。其实,仅仅当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费用,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才属于行政管理事务,法院可以不予处理;而当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追索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仍然应该由审理劳动争议的法院一并处理判决,起码应该由法院向劳动监察或社保部门递送案卷联合办理,而不是让劳工再行告诉。同样,利用信息技术,将社保争议“标准化”,也将大大简化社保争议处理事务。工会、法律、劳动部门和如我们的高校或研究机构相关专业,向劳工提供法律援助,将有助于他们的自行维权。任务是动员更多的机构和人员参与。更基础性本原性的,是促进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工会组织建设,让每个单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劳工自行组织起来,构筑普通劳工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基础设施。感悟四: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首都共产党员们主导的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多余的官司和多余的耗费从一开始,我就不相信如此一级资质的国有企业值得与自己的劳工“靠”官司。诚然,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但是起码要守法经营。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要求,领导国有企业的共产党员现代企业家们不可能做不到。谁都知道大街上有的是求职的劳工,企业也当然可以抱怨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加班补偿比例过大、劳动保险负担过重……,但是,当劳工受过苛对待无以承受奋起“较真”时,就只能怪迫使劳工以放弃工作权利为代价鱼死网破抗争的责任人了。国有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的主人,这一观念,似乎早已离人们远去。在国有企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一线员工,与白领、与管理层的经济地位实质应该是一样的。甚至私营、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只要在我们这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在行使对职工的管理权时,同样受到旨在保护劳工的劳动法律的约束限制。我们没有权利和理由,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几十年以后,重新实行“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血汗工资制。当然,本案将以和平方式落幕,与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不无关系。这确实不止是刘祥林们的利益。如果我们不想发展到如南美那样的社会冲突程度,如果我们想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和谐的也是可持续的社会,尤其是对于主流社会的共产党员们,就让我们在每个人的实际工作岗位实践共产党的宗旨吧。难道我们没有感受到:游戏规则正在转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氛围正在回来?在本案中,原本以“母猪上树”表示悲观的人们,都会以“你们赶上了好时候,胡温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对老百姓有感情”,来为当初的错误预测做辩解呢。这一年来,我们不仅在“观众席”,而且直接上“舞台”,经历了一个完整“剧目”的全过程。这比任何“纸上得来”的东西更真切和深刻地给了我们“农业与农村发展”教学研究的鲜活素材。百感交集之际,向剧目中所有参与方表示由衷的感谢。我由衷地相信,像我们一样,其他各方都会因这一年多的参与而有所教益,我们的社会也将因此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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