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句话很拗口,大白话来说,就是要排除“自愿失业”。
“自愿失业”是由于本人主观意愿造成,外界给与任何经济手段或行政政策手段都无法改变;而且自愿失业太主观,很难排除道德风险,如果也放在救济范围内有可能会把一个好制度变成一个“引诱作恶”的制度。因此,这类失业通常被排除在各种失业救济政策之外。
那么,如何来排除呢?同样,我们先看看文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2011]13号):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把援引劳动合同法条文放进去,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的情形:
(1)单位单方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单位单方解除:由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非错解除、裁员解除等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3)单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者本人因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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