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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018-07-10 09:38:53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2018年省政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规定,四川省人社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从7月1日起同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的调整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调整时间及时。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的要求,省人社厅及时安排布置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积极贯彻落实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将有利于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多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二是增加幅度较高。对应全省调整后的1550元、1650元、178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0%、19.6%、18.7%,是近年来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而且上调幅度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

  三是叠加效应明显。此前,我省已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标准由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叠加这次上调标准,将有利进一步增加失业人员的收入,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四川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应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如果因为本人意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为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随着这次调整失业保险标准政策的落实,预计将会产生三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实实在在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的基本功能;三是继续保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继续保持失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支撑能力,确保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能够持续兑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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