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获悉,浙江从2015年1月1日起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椒江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朱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