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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社会稳定平衡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靖江出台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是针对参保企业,遇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后,拖欠社会保险费,影响到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待遇享受,经风险评估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实行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救助措施。
《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由市财政安排;不足3000万时,由市财政资金及时补足。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做到切实有效地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政府成立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维稳办、金融办、信访局、法院、地税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经信委、商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国资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决定是否启动职工社会保险费专项资金程序;对垫付社会保险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督促相关单位清偿所垫付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清偿不足部分,提请市政府作出调剂使用专项资金决定;其他职能。
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初审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负责与管理人签订所垫专项资金清偿手续,并督促履行;执行领导小组处置方案决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的相关划拨手续;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协助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做好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管理人自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含代职工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核查,列出详细清单。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初步清理,预估能够收回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可出具预估报告,提出垫付申请,经市法院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请市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办法》同时也划定了不被列入垫付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人员:一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合伙人、股东;二是破产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钱建朝 陆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