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讯:3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获悉,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2月起,辽宁省将提高省属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具体内容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为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为1224元。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参照沈阳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