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临翔区按照二类区标准调整,其中,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820元/月,调整前713元/月,提高107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926元/月,调整前805元/月,提高121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1019元/月,调整前886元/月,提高133元/月。其余各县按照三类区标准调整,其中,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709元/月,调整前616元/月,提高93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801元/月,调整前696元/月,提高105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为894元/月,调整前777元/月,提高117元/月。
通知要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确保调整后新标准的兑现工作。(市就业中心 孙健黎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