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安县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征缴费率,由原来3%调整为2%的费率征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开创了自1986年10月实施以来只升不降的历史性转折。
本次下调费率后,在减轻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负担的同时,继续按照规定保障失业职工以下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施晓岚、陈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