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金柚网小编收集的茂名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茂名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切实提高就业登记率,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精确管理和效能服务,促进就业援助和充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用工实际经营所在地办理;用人单位对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和租赁经营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属地管理原则要督促一并予以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条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劳动者从业状况、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等信息,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创业证》登记、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或应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
登记就业人员依需发证,无需求的可在业务操作系统记录,不发放纸质证;登记失业人员依人发证,做到登记即发纸质证,人手一证,确保登记失业人员可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领证和未领情况均须在业务系统进行录入并标识。
《就业创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登录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地址:http:// www.mmrs.gov.cn/)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mm.gdltax.gov.cn/),在主页就业登记专栏和社保专栏下载定制的电子表格《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报盘模板》和《社保费辅助申报软件》,按要求填好电子表格式报盘模板上报到各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公布的qq群或电子邮箱,或带u盘直接到各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劳动者备案信息上传到广东省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通报同级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工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报盘模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盘模板》按同样方法填报,并同时提供续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纸质材料。
具备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可能开发网上服务平台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就业失业登记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实时经办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终止和社会保险停保或续保等变动备案业务,实现对劳动用工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员工培训记录、年休假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管理台帐,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预防用工风险,避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建设领域和劳动者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并实行实名制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管理制度,在商业银行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监察机构要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将用工备案、解除(终止)花名册与社保参保、停保花名册等相关表单统一整合,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多部门间多次填表申报。
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