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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记者 陈微娴)6月10日,省人社厅发出《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提醒参保单位应于2015年6月25日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此次申报范围为2015年4月底前在省工伤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同时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及其参保职工,随养老保险申报;同时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职工,随医疗保险申报,不再单独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省工伤保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职工本人签字的缴费基数一经确认,将不再变动,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引发的各类问题,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工资收入是核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认真对待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地反映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要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将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