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劳社〔2002〕3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一、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属本市或市外农业粮户籍;(二)本人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二、发放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办理失业补助时原用工单位实际缴纳到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发,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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