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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

2016-10-05 08:00:08 无忧保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不含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88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6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待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调整,差额部分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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