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放标准为333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本条标准,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六)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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