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财政、计(经贸)委、审计和人民银行、本级总工会及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标签: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