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每季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1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改正;5日内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省医保中心应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