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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年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年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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