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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6-10-07 08:00:07 无忧保

  张掖市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甘州区(三类地区)由851元/月上调至936元/月,民乐、山丹、肃南、临泽、高台5县(四类地区)由799元/月上调至879元/月。从7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新的标准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社保知识】

  失业金领取条件以及失业金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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