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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2016-10-07 08:00:07 无忧保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沈劳发[1998]22号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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