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以工资总额的标准来执行,企业缴费负担将大大增加。此次修订提出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目的就在于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三审,而今后此条例将改称为“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实行浮动费率制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
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1999年国务院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此次审议,深圳拟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采取缴费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实行等额缴费制,首先,有利于改善特区投资环境,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其次,深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标准挂钩,更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性。再次,从我市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看,结余较多,足以应对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说。
而针对有委员提出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与国家和广东省不得减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实行浮动费率的缴费机制,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既有利于鼓励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谐,也有利于约束企业使用劳动力资源的随意性。“因此,建议浮动费率制度作为特区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予以保留。”
职业介绍和培训纳入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失业保险待遇上,陈涤说,对职工的失业保护,不仅要体现在基本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上,还要体现在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的能力上。而失业期间,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就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为此,拟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作为其中一项内容纳入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
此外,陈涤还表示,在实际中,发现有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甚至有空壳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挂靠参保或者虚假参保,以骗取社会保险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议,应对无效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和虚假参保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形成威慑,以减少或者杜绝不正当参保的现象。”
为此,此次审议拟规定,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如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曝光。
深圳失业保险拟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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