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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0-10 08:00:11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依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实发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工资代发机关按月代扣代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中、省驻咸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缴费费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执行到2016年6月30日止,之后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费率执行。

  四、各事业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各行其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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