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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济南市将对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据了解,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调整个人缴费标准、降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三个方面。
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要求,自2016医疗年度缴费期起,将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
降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降低农村参保居民医疗负担,引导大家“小病在基层,大病按需选医院”,自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
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据悉,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看病就医时,每次需要支付20元起付线才能进行报销,本次调整取消了这一报销门槛。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将不再设起付标准,直接进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300元。(李雪 毛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