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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遭遇困难最高可获2万救助金

2016-10-12 08:00:11 无忧保
西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遭遇困难最高可获2万救助金http://www.workercn.cn2015-06-09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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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邢生祥)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制定出台《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为主,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今后,西宁市因罹患重大疾病等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最高可获12个月2万元救助金。

    《实施细则》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其中,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根据《实施细则》,西宁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西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3个要素计算确定。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西宁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对于不同类型困难家庭的困难延续时限,《实施细则》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3至12个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3至8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另外,低保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1至9个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1至6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1至6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1至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只救助学生本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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