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起泰州市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本月起,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人均570元/月,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对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进行相应调整,7月新增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由原689元/月提高到741元/月,提高52元/月。
据悉,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随着低保标准的上调,按此规定计算,市区7月新增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从此前的689元/月调整到741元/月,每月提高52元。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于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均不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的月领取标准和领取期限,与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基数越高、参保时间越久,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其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缴满每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参保时间越长享受时间越长,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在失业后,凭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职工证明以及本人1张一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具体办理程序以人社部门规定的手续为准,详细办理手续可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