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失业保险稽核程序
受理单位:荥阳市失业职工管理所承办部门:管理科
办理条件:(1)、按照法规规定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职工举报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3)、在实际工作中或职工举报的有虚报、瞒报、能缴而不按时缴费的用人单位。
办理程序:(1)、《稽核通知书》:由稽核人员提前三天送达被稽核的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不事先通知;
(2)、实地稽核:
A、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用人单位说明身份;
B、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C、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对被稽核用人单位与稽核有关的资料可以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作为证据保存;
(3)、稽核意见书: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被稽核用人单位,应当在稽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写出《稽核意见书》;稽核人员发现被稽核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等方面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核人员要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的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号令
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单位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年度拨付失业保险费的批文;
(3)、劳动情况年报表、工资发放表、工资台帐、职工花名册;
(4)、财务年报表、财务帐薄、财务凭证;
(5)、河南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审检证及缴纳失业保险费资料;
(6)、事业单位编外职工花名册;
(7)、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当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人员:张建勇联系电话:64662559
办理地址:万山路147号(原就业局三楼)
相关事宜:稽核的执法措施:
(1)、被稽核的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拒不改正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2)、被稽核的用人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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