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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的有关规定

2016-10-18 08:00:14 无忧保

  济宁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的有关规定

  1、《失业证》的适用范围及用途?

  ⑴《失业证》适用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

  ⑵《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失业、培训、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其他费用的情况。

  ⑶城镇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进行求职登记,办理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证申领失业救济金。⑷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后,由劳动部门服务机构在《失业证》就业情况里进行记载,交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2、需要办理《失业证》是人员有那些?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

  3、办理《失业证》应携带的相关证件及程序?

  ⑴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⑵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用钢笔如实填写,并缴纳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在什么条件下,《失业证》予以作废?

  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证》由发怔单位进行年度审验,不经审验自行作废。

  5、《失业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

  《失业证》丢失后,应及时向发怔单位进行书面说明,声明作废,并提供有关材料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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