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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

2016-10-19 08:00:16 无忧保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办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

  (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

  (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

  (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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