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上述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本通知。
足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是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企业在该年度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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