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盐县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进一步加大失业帮扶力度,提升海盐县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近日,海盐县出台了城乡一体化失业保险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海盐正式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记者从海盐县人力社保局了解到,该项制度规定,参保单位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所有职工应当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20元。其中,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等都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