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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失业人员调整保险金

2016-10-21 08:00:13 无忧保
  昨天本报刊发了《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详见8月17日A14版),有不少市民咨询哪些人符合调整失业保险金的范围、申领办法,对此,市人社局昨天对失业金调整待遇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突破:首次实现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此次调整后,七区、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0元、5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首次实现全市统一标准,并且增幅为历年最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市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保障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以行政区划将七区、五市划分为两个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成为历史。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3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730元。对2012年7~8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待遇:失业人员可享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申领:按月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完解聘备案,持由经办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籍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按月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人可在当月月末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申请人当月未按规定申报,当月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次月再来申报的,在核定当月申领资格后,给予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来申报失业保险金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待再次符合申领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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