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接受再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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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为850元/月;齐齐哈尔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624元/月;牡丹江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546元/月;绥化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700元/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监狱管理局为800元/月;佳木斯市区为800元/月,所辖县(市)为510元/月;黑河市为750元/月;七台河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624元/月;双鸭山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600元/月; 鹤岗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为560元/月;鸡西市区为700元/月,所辖县(市)为510元/月;抚远县调整为6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