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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本人无工作,是一名全职太太,其丈夫就职于A公司。一个月前,刘某生下一对龙凤胎,然而当她前往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时,却被告知因其丈夫所在的公司未办理生育保险,她不能享受相关生育待遇。于是,她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公司表示,刘某的丈夫是男职工,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刘某并非公司职工,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进行开庭前调解,最终A公司同意比照生育保险的标准赔偿刘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这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因此,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没有为刘某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职工未就业配偶无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芊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