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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6-10-23 08:00:11 无忧保

  第1至12月提高112元 第13至24月提高98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市从7月起,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调整前相比,第1至12月提高112元,第13至24月提高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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