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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原县职工养老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16-10-23 08:00:11 无忧保

  2015年海原县职工养老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2015年海原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已确定。


  具体基数为,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以社保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以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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