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不擅自印制《失业证》。《失业证》内有“河南失业证”汉语拼音的防伪标志,每证工本费1.7元,以省辖市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于3月5至10日统一发放、管理和使用。
2、各地领购《失业证》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同级财政从失业保险基金的“两项补贴”中列支。
3、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4、各地已领取的原省劳动厅印制的《失业证》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新《失业证》,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失业证》年度审验制度。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2月1至20日,持《失业证》到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失业证》自动作废。
参见:关于领购《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