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凭培训机构证明和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经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收费未超过500元的,按实际培训收费金额补贴,高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职业介绍收费凭证和劳动合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可事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上述程序和标准从失业金中给予补助。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
失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1、夫妻双方均失业的;
2、有法定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的;
3、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月发放标准为申领人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时,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其月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40%。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
参见: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21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4日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失业保险机构从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资金补助:
1、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内部下岗职工免费提供就业介绍的;
2、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内部下岗职工免费提供就业培训的;
3、企业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训练的;
4、企业招用的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
5、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失业保险机构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酌情给予资金有偿扶持。
6、经省政府批准,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其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从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0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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