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标签: 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