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
已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失业职工的医疗费用,按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失业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肋金;
对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已将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