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职能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标签: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