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3、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权利。
4、对少数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使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无法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参见: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人[2002]7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1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