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其最后一个合同期满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
标签: 发放标准